追求卓越 • 灵感之源 • 学术责任• 奉献精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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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各地会员联络组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为适应发展的需要,更好地服务会员,依据会员组成的特点,在各院校设立会员联络人、在主要城市设立会员联络组。为了加强对联络组的管理,保障学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 学会各联络组在学会总部(中国办事处)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承办本学会交办的事项。

第二章  各地联络组的组成以及与学会的关系

第三条 各院校联络人通过自愿报名和学会筛选的双向选择方式产生,并在当地自发组织形成各地联络组,谋求学会的持续发展。
第四条 各地联络人均为学会有效会员,并推崇学会核心价值:“灵感之源、追求卓越、奉献精神、学术责任”,以服务会员为己任,积极与学会总部进行沟通、计划,组织活动。
第五条 各地联络小组由不同院校联络人组成,并统一听从各地联络组负责人员安排;各联络组经向学会总部申请、审批,具有独立开展和学会宗旨有关的活动。
第六条 各地联络组选出一名组长,副组长根据人数多少确定,会员人数在30人以内,设一名副组长;会员人数在30-60人,设两名副组长;会员人数在60人以上, 设三名副组长。组长、副组长的人选按自愿报名与学会确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。(如果有的院校会员人数较多,可以按此设立副组长人选。)

第三章  各地联络组的责任和义务

第七条  遵守中国法律,遵照学会章程相关规定,执行学会决议,维护学会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 团结会员,加强相互沟通、交流与合作,积极发展新的有效会员,促进本校、本地会员组织发展,壮大各地会员的规模,增强学会的凝聚力。
第九条 协助总部对当地院校的会员进行定期调研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及时向学会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。
第十条 协助学会总部搞好各院校活动筹备及现场管理(活动包括讲座、会员联谊会、学术研讨等),举办频率初期计划为一年一到两次,以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十一条  协助学会总部转发活动信息,并在当地院校的师生中进行活动宣传。
第十二条 向学会总部提供当地院校组织/管理领域的会议、项目等有价值的信息。
第十三条 严格保管会员信息,各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对名单进行处理,防止会员个人信息外流;严禁将会员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。
第十四条 任何跟学会活动相关的照片或视频均需上报给总部,总部负责对所有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。活动照片和视频不能私自转发或用于其他与学会无关的活动。
第十五条支持学会的工作,完成学会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
第四章  各地联络组的权利

第十六条  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享受学会提供的各项服务。
第十七条  对学会总部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。
第十八条 受学会的委托,以学会各地联络组的名义,代表学会在各院校和各地组织相关专业或联谊活动。

第五章  经费及其使用

第十九条  学会将根据活动需要及预算费用拨付活动经费。
第二十条 每次活动花费需提前提供活动计划和预算明细,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。学会根据实际支出予以报销,具体事宜由学会总部和各联络组根据每次活动情况另行确定。

第六章  新联络组的成立;新人员加入和现任人员离职

第二十一条  学会将根据会员增长需求建立新的联络组,会员也可以向学会总部提交书面申请,经核实、批准后建立新联络组;如果有其他会员希望加入到联络组,需先向联络组负责人申请,经过学会总部核实后方能加入。
第二十二条  由于联络人个人原因需要辞去联络人一职的,需提前一个月向联络组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,由负责人直接向学会总部报告,由学会批准。如果联络组负责人需要辞去负责人一职,需直接向学会总部提交书面申请,经学会总部批准后方能离职。

第七章  奖励和惩处

第二十三条  为提高联络组的工作积极性,学会每年经考核评定优秀的联络组(单位或个人),并在两年一次的学会年会或研究方法研讨班上给予表彰。
第二十四条 一旦有联络人或联络组有违反学会章程或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;严重时,学会总部有权直接将联络人免职,或直接将联络组取缔。

第八章  附则

第二十五条  各地联络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第二十六条  各地联络组不另行制定章程或管理办法,依据本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七条  各院校、各地联络组在当地院校或本地区范围内开展工作,不得再设分支机构。
第二十八条  以各地联络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,需事先向学会请示,经总部批准后实施。
第二十九条  学会总部对各联络组开展活动进行联系和指导。
第三十条  本办法经学会会长和相关干事批准后生效。

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

二〇一三年一月